经济合同的管理办法
1.1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合同,是各职能部门因业务需要而与外单位签订的经济往来业务合同,各部门签定的经济合同必须具有可行性、真实性、完整性,应当符合国家经济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1.2 本公司的经济合同的类型
a 项目转让合同
b 技术服务合同
c 采购合同
d 工程合同
e 其他合同:如借款合同、信用合同等
f 各种发票: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3 经济合同除按业务常规允许及时结清外,一律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书面合同应采用国家颁发的标准合同文本(若采用非标合同,须按行政人事部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各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书面电报、图表及合同证明的附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应保存完好。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电传等达成协议,有要求必须书面确认的,则须确认后认定合同成立。
1.4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员须由总经理授权委托对外签订合同。公司规定,部门主管以上人员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有权对外签订合同;其他人员可以作为合同经办人在合同上签字,但必须同时具有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部门主管以上人员的签字,否则视作无效合同。
1.5 部门主管以上人员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金额,由委托人予以明确规定。重大合同或一年以上的长期合同,由总经理审核,必要时须经法律顾问审核或见证。
1.6 公司合同专用章由行政人事部保管。除特殊情况外,公司行政公章不能在有金额的经济合同上盖章。
1.7 各职能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须指定专人保存一份,交财务部一份,交行政人事部留档一份。财务部和各职能部门留存的合同根据情况编号存放,按年度装订成册。
1.8 经济合同签订地点原则上应明确在公司所在地,如特殊情况需在外省市签订,应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1.9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经济合同的全面审核,建立经济合同档案,若发现不符合本手册的无效合同必须拒绝付款,并立即将情况报告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
1.10 任何人不得在经济活动中营私舞弊、行贿受贿,损害公司的利益,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除名,触犯刑律的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