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台灯光设备租赁合同
甲 方:
乙 方: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以下租赁合同,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设备租赁内容:舞台、灯光、音响、背景架、背景布、灯光架子、地毯、鲜花、摄像、演出服装等。
二、租赁价格: 佰元整(12800元)。
三、租用时间: 年 月 日,租用物品于活动当天; 时到位,撤展时间为 年 月 日,活动完毕撤展。
四、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和地点将相关设备安装,调试好,确保租赁期内正常使用。
2、乙方不能确保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上述设备安装、调试好,或不能确保租赁期内正常使用,甲方将扣除给乙方的全部款项。
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的方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生效(传真件有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取消合同。
甲 方:
乙 方:兰花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