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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总公司合作协议(通用版)

时间:2024-12-06作者:阅读:165

分公司合作经营协议书

分公司与总公司合作协议(通用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合作、双方共赢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设立和运营福建华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与期限

   1、甲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设立分公司,任命乙方为分公司经理,全面负责福建华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2、分公司人员由乙方负责聘用;

   3、分公司设立的事宜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4、分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资金、费用及分公司人员的工资、保险等均有乙方承担;

   5、分公司经营范围与经营期限与总公司相同。

   2、管理费收取方式为 ;(1、按公司经营收入的百分比收取,2、固定一年的费用。)

   3、管理费的结算日期为 ;(一次性或分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对分公司的合法经营,有权制定分公司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可以根据分公司具体情况审核、查阅分公司与经营有关的所有材料和公司账目;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乙方在工商部门代为设立东兴分公司的必要文件,并授权乙方代为办理设立手续。

   3、甲方应当根据分公司的经营需要提供印鉴、证照、帐户等;

   4、甲方应当配合乙方进行经营、管理及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5、甲方作为总公司,甲方负责刻制分公司所需公章。并且对分公司使用总公司证书及印章时进行审批。所有加盖分公司、总公司印章的文件,总公司应及时批准并留存复印件备案。

   6、如乙方行为违法,直接侵害甲方利益,甲方依据法律文书有权收回提供给乙方的手续,并撤销对乙方的授权,并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主聘用公司工作人员;自主制定分公司运营所需的有关管理制度,所制定的管理制度与总公司的管理制度冲突时,应遵照总公司的制度执行。

   2、乙方应当遵守分公司的各项财务制度、管理制度及甲方对分公司的管理制定,乙方独立经营的状况应当定期向总公司上报登记、备案存档;

   3、乙方在东兴分公司运营中,必须按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应爱惜、维护总公司的声誉和品牌;

   4、乙方不得利用东兴分公司,从事任何与甲方利益和要求不一致的行为,不得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与经营无关的各种合同。否则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并独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责任承担

   1、分公司如产生债权与债务严格由分公司自行解决,与总公司无关。总公司在自身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与分公司无关,自行解决。

   2、乙方个人的债权债务与分公司无关。

   3、甲方总公司和乙方经营的分公司均采取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模式,年终财务报表由双方配合对账。双方之间对内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乙方经营失误造成甲方财产被执行或者损失的,乙方负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如甲方因经营或诉讼造成分公司承担责任的,甲方需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4、在经营过程中,双方未经协商,均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包括收回乙方经营分公司或乙方未清算不再经营分公司),否则视为违约,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5、出现终止合作关系时,合作双方应公平合理结算与支付。合作关系的终止并不意味着本协议的终止,甲方、乙方的责任、义务、权利继续有效,直到本协议规定的双方责任、义务、权利执行完毕。合作终止时,未完项目继续按本协议书实施。

四、其它

   1.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本协议自甲方书面免去乙方分公司经理职务或乙方书面辞去分公司经理职务时终止。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算。

   4.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