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动产拍卖行委托拍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委托人(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委托代理人: 电话: 邮政编码
拍卖人(简称乙方):深圳市动产拍卖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委托代理人: 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 。
2.品种规格 。
3.数量 。
4.质量 。
5.包装 。
6.存放地 。
第二条 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第三条 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第四条 拍卖方式
第五条 拍卖期限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二、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乙方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 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验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属于《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规定情况的,由乙方先行垫付;其金额在拍卖成交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
五、根据《深圳市动产拍卖收费规定》,甲方应按成交总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乙方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六、乙方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七、乙方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八、拍卖过程结束,乙方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通过其银行帐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甲方,不得延误。
九、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甲方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十、拍卖成交后,由乙方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七条 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根据《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价的 %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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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附件:有关拍卖物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印件共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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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代表(盖章) 拍卖人代表(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