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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 1206

时间:2024-12-06作者:阅读:125

GF-2000-0209

设计合同 1206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台江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

工程地点: 福建省xx市xx区

合同编号: 2016-15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发包人: xx市xx区人民法院

xx市xx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代理单位)

设计人: yyy建筑设计院

签订日期: 2016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xx市xx区人民法院

xx市xx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代理单位)

设计人:yyy建筑设计院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台江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勘察设计)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招标编号为“榕市台江建安招2015001”的《台江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为本合同的依据及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分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总投资

(万元) 费率

% 估算设计费

(万元)

层数 建筑面积㎡ 方案 初步设计 施工图

1 台江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 地下两层,地上9层 约23463.3 √ √ √ 10000 / 243.84

明 工作内容范围: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概算、后续阶段设计、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图纸审查配合服务及工程竣工验收。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不包含精装部分)、室外总体工程等全部图纸设计;其中施工图设计包括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人防工程和环境工程设计、地下室基坑支护设计、设计变更、提供设计技术交底、综合管线设计、附属配套工程设计(含室外总体智能化安防系统设计和绿化景观设计)、地面及地下车位规划设计、地面及地下交通标识导向系统设计、降噪工程等专业工程设计。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提供基础资料光盘一张 1

2 用地红线图及设计任务书 1

3 其它,发包人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1

4 审查通过的岩土勘察报告 2

5 方案优化设计意见 1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批准后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社会稳定分析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各10份;

2 用于会审的规划总平图10份, 发包人确定方案后10日历天提交;

3 用于方案审批的设计文件10份; 发包人确定方案后20日历天内提交

4 用于扩初审批的设计文件10份,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初步设计文件8份,工程概算5份, 方案优化设计文件经批准后30日历天内提交;

5 用于施工图审批的设计蓝图8份(指最终用于盖章的图纸,不含审查过程用图)及CAD、GDF电子文档2份, 扩初会审通过并经发包方确认后50日历天内提交;

6 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及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修改后的建筑单体以及人防、消防、安防等施工图修订文本12份, 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15日历天;

7 专项设计(包含轻型钢结构、建筑智能化、环境设计等)12份, 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30日历天内提供;

8 室外总体(含道路广场、园林景观、给水排水、路灯照明等)施工图12份, 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30日历天内提供;

9 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一份,全部存档图纸的光盘两张,CAD图纸光盘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交(设计方不得加密、设置使用权 限等,应方便发包人编制工程控制价以及相关报建手续办理等); 施工图审批设计文件经批准后10日历天内提交,

10 如另有加晒图纸。以A4图纸每张0.5元,A3图纸每张1元,A2图纸每张2元,A1以上图纸每张4元收取工本费;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投标中标价:贰佰肆拾叁万捌仟肆佰元人民币(243.84万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设计费% 付费额(万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10% 24.384 方案设计优化完成并获得批准通过后,设计人提出申请,发包人7日内支付

第二次付费 20% 48.768 初步设计完成并获得批准后,设计人提出申请,发包人7日内支付

第三次付费 45% 109.728 施工图完成设计并获得批准后,设计人提出申请,发包人7日内支付

第四次付费 15% 36.576 工程施工完成总工程量的一半时,设计人提出申请,发包人7日内支付

第五次付费 10% 24.384 工程完成竣工验收时,设计人提出申请,发包人7日内支付

   

说明:

   1、本设计项目的设计费总额暂定为243.84万元人民币(最终以财审为准),设计费浮动幅度为–20%。上述设计费总额和浮动幅度是设计人按照建设单位招标时公布的工程估算金额在投标时作出的报价。若工程估算金额与工程结算造价不一致的,则以后者金额为计费基数,按实调整设计费,合同价招标文件约定的设计费浮动幅度不变。设计费计算方法如下:

   (1)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304.8万元×80%=243.84万元

   (2)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243.84万元

   (3)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243.84×1×1=243.84万元。

    仅方案设计费、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和后续服务包含在投标报价总额中。最终结算时,按台江区***投资项目审批中心审核的工程结算造价为设计费用限额,按上述方法计算设计费。

   2、设计费支付方式:银行转账,设计人提供等额正式发票。

   3、第四次付费时,发包人和设计人按台江区***投资项目审批中心审核的工程结算造价为设计费用限额调整设计费总额,在本期设计费支付时,应按照调整后的设计费总额对之前支付的设计费进行重新计算,按实调整和支付,支付不足的,在本期补足,超量支付的扣回);

   4、工程完成竣工验收时,设计人提出申请,发包人7日内,支付余款并结清设计费。

   5、第三次付费的同时,发包人退回设计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 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设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

   6.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条件。

   6.l.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范。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额。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 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所做的设计应当符合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由于设计失误引起重大设计变更、设计缺陷所造成返工的,除减收相关工程设计费外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20%由设计人承担。因设计人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应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在设计费中相应予以扣除。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8 本合同一式_ 陆_份,发包人_ 贰 _份、代理人_ 贰 _份、勘察人__ 贰 __份。

   8.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8.10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 其它约定事项:本合同未定事项,以台江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为准。

第九条 合同补充条款

1.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和〈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2013〕6号)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增加的补充合同条款内容如下:

(1)设计服务基本要求

A.设计人应依据项目设计合同的规定,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设计任务,保证设计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为建设各方提供优良的设计服务。

B.设计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建质[2008]216号)的要求。

C.若发包人(委托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话,设计人则应按其要求进行技术设计,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及相应修正概算,设计人应无条件执行,且编制费用已包括在设计费总额中。

D.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分标段进行施工招标的话,则设计人应按其要求分别提交招标项目所需的图纸、文件资料,满足发包人的招标需要。

E.工程施工时,应按照规定派驻工地设计代表,协助发包人解决各种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包括修改完善设计或局部变更设计。

F.设计人所做的设计应当符合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由于设计失误引起重大设计变更、设计缺陷所造成返工的,除减收相关工程设计费外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20%由设计人承担。因设计人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应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在设计费中相应予以扣除。

G.应发包人要求,参加与设计有关工程例会或专题会议。及时与相关单位进行施工中设计问题的沟通、技术交底。

H.进行工程见证,参加工程各项验收和签认工作。

I.施工现场设计配合,解决施工中设计问题,按设计合同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下现场及时解决设计问题。

J.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进行材料及设备采购的技术配合工作。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货商。

K.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选型定价、加工定货时,设计人应当提供服务,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L.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指派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2)对设计人员的基本要求

A.设计人应当由投标时承诺派出的设计人员承担设计工作,其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应当在相应的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参加发包人主持召开的与设计有关的会议,处理和解决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B.设计人不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设计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应当拒绝与其签订设计合同,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以直接将该设计人的投标保证金作为赔偿费用予以扣除。发包人应当将上述情况向设计招标主管部门报告。

C.设计项目负责人因其注册执业资格单位变动等特殊原因不能出任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更换设计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同时,设计人应当赔偿发包人损失,其更换一次扣罚设计合同总额2%,直接从设计费中扣除。

D.设计人未能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应事先向发包人提出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书面申请,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若替换人数超过投标时所报人数一半的,其超过的部分,设计人应当赔偿招标人损失,其每替换一人扣罚设计合同总额1%,直接从设计费中扣除。

E.设计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在设计过程中不得向施工方介绍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

F.常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如有不尽其职或虚挂其名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调换具有相应资历的人选的权利,直至有权要求设计单位退场并单方面终止合同。

2、其他补充条款:

    ⑴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确保规划及消防方案等相关事项审批通过,如有产生返工费用均由设计人自理,返工期间均视为设计人的逾期时间并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⑵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参加涉及设计的相关会议、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⑶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⑷各专业设计人员名单在设计过程中不得更换,如确需更换需发包人书面同意,自行更换视为违约。

   ⑸设计人按发包人意见对其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和修订,直至发包人满意,所需费用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对设计方案进行局部修改或相应调整等情况,设计人不再另行收取费。

   (6)设计人须积极配合发包人及职能部门,对提出的意见进行必要的图纸修改,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的一般审查意见后10天(若作重大修改其时限另议)内,完成对设计文件的修改,所需费用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对设计方案进行局部修改或相应调整等情况设计人不再另行收取费;若超过本款规定的期限,将视为设计人违约,每延期1天,计扣设计人响应阶段设计合同价5‰的违约金。

(7)本工程设计设计人在中标后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承担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会稳定分析报告、节能报告的编制工作。设计前期工作需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方案与施工图设计。若设计人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含评估资质),则由设计人或发包人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完成相关工可编制工作。可研编制费用以7万元固定包干价支付给设计人,社会稳定分析报告及节能报告的编制费不另行计取。可研报告经相关部门批复或认可后,由设计人提出申请,发包人10日内给予支付相关费用。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xx市xx区人民法院 yyy建筑设计院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xx市xx区广达路888号 住 所:xx市五一中路888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代理单位名称:

xx市xx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xx市xx区广达路888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 案 号: 经 办 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