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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资金借贷合同

时间:2024-12-06作者:阅读:180

委托资金借贷合同

委托资金借贷合同

  合同编号:

  受托方:

  借款方:

  应借款方请求, (简称委托方)同意委托受托方利用委托方的自有资金向借款方发放人民币贷款。借款方与受托方经友好协商,同意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借款方承认受托方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二、本贷款为委托贷款。受托方受委托方的全权委托与借款方办理有关贷款的手续。

  三、贷款用途:

  此项贷款只限用于 ,不得挪作它用。

  四、贷款金额: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向借款方提供人民币贷款 万元(大写: )。

  五、贷款利率:

  此项贷款按年利率 %计收利息。

  六、贷款期限:

  此项贷款自借款方提款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如借款方在经委托方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余额计收利息。

  七、贷款手续费:

   受托方在上述贷款利率之外,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总额 %的委托贷款手续费。具体的收取方法为 。

  八、贷款偿还:

  本贷款的本息按期由借款方汇入委托方/受托方帐户(开户行 帐号 )。

  九、保证条款:

  1.本贷款由 出具以委托方/受托方为受益人的号码为 的银行承兑汇票;

  2.本贷款由 出具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当借款方不能履行合同时,由担保人连带承担偿还贷款本息(包括对逾期部分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及有关费用的责任。

  十、贷款管理:

  在合同有效期内,受托方有权检查、监督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等情况。借款方应及时提供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十一、违约责任和处理:

  1.如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受托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

  2.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受托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从贷款到期日起,在原利率基础上对逾期部分加收 %的罚息。

  3.如借款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受托方有权向担保人追索应收的贷款本息和费用。

  4.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

  1.与本协议有关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担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的贷款协议有关补充条款,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受托方、借款方、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副本数量不限。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款项偿付清之日终止。

  借款方:(公章) 受托方:(公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