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
2017年*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伙人
第三章合伙企业
第四章出资
第五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第六章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七章不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八章经理
第九章同业禁止和交易限制
第十章财务会计
第十一章特别约定
第十二章入伙和退伙
第十三章解散和清算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争议解决
第十六章附则
(合同正文)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xxxx、yyy等二名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即天津xxxxx中心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订立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二章合伙人
2.01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地区)正式签署:
(1)合伙人:xxxx,一名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为。(以下简称“甲方”)
(2)合伙人:yyy,一名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下文单称为“合伙人”,合称为“全体合伙人”。
2.02甲方为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乙方为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03甲方不执行事务,乙方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三章合伙企业
3.01企业名称:xxxxx有限合伙企业。
3.02经营场所:xxxxxxxxxxxx。
3.0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
3.04合伙目的:实现合伙人投资的保值增值。
3.05经营范围:xxxxx
3.06上述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均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四章出资
4.01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为xxxx元人民币(¥xxx,000);
(2)甲方以附件一所列货币和实物出资xxxx万元人民币(¥xxxx),占出资总额的xxx(xxx%)。甲方应于xxxx年6月x日前,缴付出资完毕;
(3)乙方以第4.03条所列劳务出资xxx元人民币(¥xx,000),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xxx(xxx%)。乙方应于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付。
4.02甲方缴付出资时,应将货币划入企业的帐户,将实物资产交付乙方,乙方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企业向甲方出具收据,作为出资证明文件。
4.03乙方以其在企业的三年劳务(企业成立之日起)作为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乙方在企业的一年劳务作价为xx元人民币(¥xxx),三年劳务作价为xxx元人民币(¥xxx)。
4.04合伙人的出资,以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
4.05企业成立后,增加或减少对企业的出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4.06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07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第五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5.01企业年度或一定时期的利润和亏损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担:
(1)利润全部分配给甲方,亏损全部由甲方承担;
(2)如企业分配给甲方的利润累计达到xxxx元人民币(¥xxx,000),则此后不再采取以上方式,而应按照甲方百分之五十一(51%)和乙方百分之四十九(49%)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5.02上述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应在企业年底分红、合伙人财产份额退还或被执行、企业清算时实施。
第六章执行事务合伙人
6.01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授权执行企业的合伙事务。
6.0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任条件和程序:
(1)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企业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由该普通合伙人担任;
(3)企业有数名普通合伙人的,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普通合伙人担任。
6.0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企业融资、担保、重大资产处置、设立分支机构的方案;
(3)制订企业员工的工资标准方案;
(4)决定企业员工的奖金发放方案;
(5)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决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7)提请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8)本协议约定和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6.04除非全体合伙人另行聘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企业的经理,按照第8.01条行使职权。
6.05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越职权执行事务;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3)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4)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5)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6)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7)擅自将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
(8)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9)本协议和相关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不执行事务合伙人
7.01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企业。
7.02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但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获取财务报告,查阅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
(4)按照第7.03条规定,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
(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7.03企业的以下事项,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员工的工资标准;
(3)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4)选择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5)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财务负责人;
(6)改变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7)借款、担保、设立分支机构;
(8)企业重大资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等)处置;
(9)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经理
8.01企业设经理,经理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全体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决定;
(3)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6)拟订企业的奖金发放方案;
(7)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8)决定录用或辞退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员工;
(9)本协议或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8.02经理应参照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遵守第6.05条、第9.01条、第9.02条约定的相关规则。
第九章同业禁止和交易限制
9.0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9.02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章财务会计
10.01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10.02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10.03企业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半年报、年报,应及时送交合伙人。
第十一章 特别约定
11.01甲方可以向企业拆借资金,对使用期限在7日以内的,甲方不收取利息,对使用期限超过7日的,甲方按照月息率百分之一(1%)收取利息。
11.02乙方提请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应由甲方推荐,此项不视为甲方执行事务。
11.03如企业当月有纯利润,可以发放奖金,但奖金总额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1)不超过企业当月纯利润的百分之十五(15%);
(2)企业进入执行第5.01(2)条的阶段,不超过企业当月纯利润的百分之十(10%)。
11.04根据乙方提供劳务的情况,乙方可以按照相应的工资标准和奖金发放方案从企业取得报酬。企业筹备期间的乙方报酬,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1.05乙方应当促使企业在每月最后一日上报给甲方一份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本月销售、本月库存、占压资金、费用支出、本月毛利润、本月纯利润、奖金方法情况。
第十二章 入伙和退伙
12.01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12.02在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4)执行事务合伙人、经理违反第6.05条约定的义务。
12.0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12.04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应当先对企业财产进行利润和亏损的分配和分担。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12.05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三章 解散及清算
13.01合伙期限:15年,自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
13.02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企业连续二(2)年亏损或未分配利润;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天;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13.03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14.01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按照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14.02合伙人、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应当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取得的利益归企业所有,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章 争议解决
15.01与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全体合伙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发出有关开始该等协商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争议仍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合伙人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六章 附则
16.01本协议对全体合伙人、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6.02本协议提及的和附于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附件如下:
(1)附件一:甲方的出资清单;
(2)附件二: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16.03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提及的条款和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16.04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签署书面协议。
16.05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全体合伙人各执一份,副本若干。
16.06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署后,于2017年*月*日正式生效。
(合同签字页)
本协议于2017年 月 日由全体合伙人正式签署,以资信守。
甲方:xxxx(签字)
签署:
乙方:yyy(签字)
签署:
附件一
各方的出资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