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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4)-供电供热

时间:2024-12-06作者:阅读:164

供用电合同(4)

供用电合同(4)-供电供热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 市 化工厂。地址:

  乙方: 市 供电局。地址: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于 市 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

  1.双方因 市 区现只有 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 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为了解决 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 千伏变电所 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 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 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 千瓦 安培,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总电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 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10千伏电网供 区负荷。

  6.本合同于 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