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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设计服务合同 (1)

时间:2024-12-06作者:阅读:127

平面设计服务合同

平面设计服务合同 (1)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1.服务内容

    1.1双方经协商,决定由乙方代理甲方的 项目广告平面设计业务,为甲方提供下列服务:

1)项目视觉系统(VI)创意和设计

2)销售平面广告及物料的创意和设计

3)促销推广活动广告及物料的创意和设计(不包括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4)其他

   

2.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前双方应对乙方的服务进行回顾与评估,甲方若同意续约则根据届时的业务进程、工作量以及人员投入成本与乙方另行协商并签署合同。甲方若不同意续约,则本协议自期满之日起自行终止。

3.保密约定

   乙方同意将所有甲方提供之资料及数据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漏、转让甲方的任何资料。

4. 设计与制作作品的时间及交付方式

   乙方需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方案。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延期执行,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5. 双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4)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5)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5.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4)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与制作。

  5)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制作作品。

6.收费

   除合同约定的服务费外,其它所有涉及第三单位费用发生的项目,均需由甲方书面同意后,再进行工作。

  6.1服务费

   1)本合同服务费为 元/月(大写: 圆/月)。乙方为甲方提供完稿后电子文件,完稿费不再另外收取。

   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完稿后设计必须符合印刷标准。

   3)如果甲方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工作量剧烈增减,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前提,另行商议服务费用,签署补充协议。

  6.2制作

   1)在平面设计以外之服务,如:广告物料制作、打样、摄影、录音、翻译等牵涉第三单位的费用,均需先经甲方书面同意相关报价,乙方再委托第三单位进行工作。发生的费用由甲方依据实际情况与第三单位直接结算。

   2)甲方如委托乙方进行电视广告片、环境展示、印刷、公关礼仪活动等大型制作项目,将另行签订代理协议。

7.付款

自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于每月 日支付前一个月的相关费用。

8.知识产权

   乙方保证其作品不侵犯他人著作权、肖像权等知识产权,否则由乙方承担侵权责任。乙方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均属于甲方。在设计进行中任何阶段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为甲方所实施的方案内容,乙方若要以该设计成果参加各类评奖活动,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违反以上约定,则乙方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9. 合同解除

   9.1甲方对乙方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若乙方工作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调整合同中的付费标准,并有权随时终止合同。甲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变更或解除自该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9.2本协议解除后,乙方须将所有已向甲方收取费用所制作的物料,以及所有代表甲方订立的合同,交给甲方或其指定代表。

   

10. 其他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山东省郯城县)

   10.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