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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借款合同-个人-个人

时间:2024-12-06作者:阅读:143

分期借款合同

分期借款合同-个人-个人

合同编号:

  贷款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进行 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 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第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 。

  第二条 贷款用途 。

  第三条 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为 %,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 年零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 贷款时间 贷款金额

第一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 月底前 元

  2.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还款时利率

第一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 还款资金来源: 。

  2. 还款方式: 。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 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 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 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 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次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 进行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非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报送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号码: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