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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车按揭合同-汽车租赁

时间:2024-12-06作者:阅读:138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个人购车按揭合同-汽车租赁

个人购车按揭借款合同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2.您已确保提交给信用社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当地农村信用社咨询。

  

   借款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保证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抵押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的集合,各方表示接受并保证严格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汽车消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于购买___(汽车品牌),所购汽车资料要素如下:

   车价: _______ ;

   型号: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 ;

   车架号码: _______;

   颜色: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 (年/月)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种:

   1.固定利率,即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 (上浮/下浮) %。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

   (二)罚息利率

   1.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2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2.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2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五条 下列条件之一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不得有弄虚作假。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和车辆保险等法律手续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抵押、保险持续有效。

   3、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4、相关合作方合作责任明确,合作未间断且履职到位。

   第六条 借款人在此选择以下第 种划款方式

   l、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帐号: _______)。

   2、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支付购车款的名义一次性全额划入 开立的帐户(帐号): ,开户行: 。

   第七条 还款

   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还本付息: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2)分期还款的,实现按月还款,从借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还款日为每月的20日前。可采用以下第A 种方式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A、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借款期数

  每期还款额= ——————————————————————

                (1+期利率)借款期数-1

   B、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 ——————+(借款本金-累计还本金额)×期利率

           借款期数

                

    (3)其他还款方式:

   2、借款人(或代理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帐户,帐号/银行卡号为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上述帐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帐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帐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帐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八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l、在符合条件时,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3、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4、借款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5、借款人因购车事宜与汽车销售商、挂靠单位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6、本合同项下汽车发生重大事故或借款人出现重大不利情形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借款人应立即告知贷款人。

   第九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保证人状况及抵押物情况。

   2、借款人未按期还期款或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差旅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帐户中划收。

   4、借款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汽车按揭借款人连续三期未归还借款)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和采取必要的债权保护措施。

   5、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

   6、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7、当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抵/质押权消灭后,将应退还的抵押物的权利证明、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还给抵/质押人。

   第十条 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___ __种方式计收利息:

   (1)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约定执行利率计收利息。

   (2)按实行借款期限在本合同约定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大写)计收利息。

   2、提前还款,已计收的借款利息还作调整。

   3、分期还本付息提前还款的,先归还当期借款本息,再归还其他款项。部分提前还款的,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第十一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1种担保方式。

   1、保证担保+抵押担保

   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提供抵押担保,并由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其他约定从本条第2、3、4项。

   2、保证担保: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2)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差旅费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之次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4)保证人还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任何帐户中划收。

   (5)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同意根据贷款人的选择,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6)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保证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3、抵押担保:

   (1)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 (具体载明汽车并附:销售发票、购置税凭证、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书)(详见抵押登记清单)作为抵押物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合同项下借款所购汽车设置抵押的,登记法定车主为抵押人,借款人无论是否实际车主均表示认可。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3)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差旅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4)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混合物、附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5)抵押物由抵押人暂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若因经营管理失误造成损失,抵押人应负全责。

   (6)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同意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贷款人和抵押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7)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任何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8)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

   (9)抵押人须按贷款人要求对抵押物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未清偿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或委托办理保险手续,有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因中断或撤销保险造成的一切损失, 由抵押人承担。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获得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

   (10)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含抵押人的抵押物。

   4、特别约定:登记法定车主若不是借款人但列为担保人的,在借款人违约时,愿先于其他担保人履行全部连带还款责任。

   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十二条 汽车保险

   1、本合同项下汽车车主(或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连续投保交强险、车损险(足额)、盗抢险、三者责任险(50万元)、乘坐险(20万元/座)、不计免赔、自然险、无过失责任险等险种。

   2、借款人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单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3、涉及上述险种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有关保险金应依法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费用,不论借款到期与否。如保险金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费用,借款人和抵押、担保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4、贷款期限内,若因抵押车辆脱保或保额不足出现事故无法赔付时,其全部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贷款方有权要求抵押人以其他资产偿债。

   第十三条 汽车转让

   借款人转让汽车,应事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转让款项首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l、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贷款人可随时采取法律手段实现债权。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罚息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

   4、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或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和依法采取实现债权的措施。

   6、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7、本合同某一担保(抵押)人若提供虚假购车发票、上户资料等,致使借款人违规取得借款的,在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时,该担保人应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承担全部还本付息及相关费用清偿责任。贷款人亦随时有权要求本合同各方无条件履行连带偿债责任,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8、因借款人、担保(抵押)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抵押)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9、抵押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重复抵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十五条 费用的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保险、抵押登记费、评估费、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若发生诉讼、仲裁,由贷款人或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必须履行。

   本协议经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担保人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由公证处出据强制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准包括:贷款人的债权,约定的违约金以及借款人因其违约所产生的代理费、诉讼费、执行费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借款人承诺,自愿承担被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无异议。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所称“到期”包括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所称“车主”为登记法定车主。

   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或出现权属争议足以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共 份。

第二十条 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抵押)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签字):

                      

                      

                       年 月 日

   

   

   

   贷款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保证人(签字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抵押人(签字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