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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

时间:2024-12-06作者:阅读:135

乡镇民用天然气项目

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

二零一五年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甲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规范_________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河北省___签署本协议。

   1.2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循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 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 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1000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72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48小时以上。

   2.10 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火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 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___日内,甲方向乙方在河北省___新注册成立的公司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发布。

   3.2 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30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3.3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等乡镇及其他乙方具备供气条件的区域,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特许经营权第一地域范围的扩展

   3.4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的拓展,因规划区域扩大而扩展,在扩大区域未设置特许经营权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协议第3.3条后实施;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3.5 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

   (1)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管道天然气、CNG、LNG等多种输送形式(工业用户、商业用户和民用用户)供应天然气,建立LNG、CNG汽车加气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2)天然气利用与发展。

   (3)与经营管道燃气其他相关的服务项目。

   3.6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 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 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 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 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甲乙双方应在终止日60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乙方可以酌情转让,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 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5.2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 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4 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国家重大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及其配套用地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 供气安全

   6.1 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 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住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运输、消除安全罹难,对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性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 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 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进行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6.5 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6 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7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24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先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8 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 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7.2 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相关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 收费

   8.1 批准的价格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补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 燃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采用热量单价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或智能表IC卡预存燃气费。

   8.3 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理意见。

   8.4 成本监管

   甲方在不干涉乙方正常开发经营秩序的前提下,有权对乙方管道燃气开发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乙方的管道燃气开发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8.5 用户分类

   (1)民用燃气用户:指使用天然气作为日常生活燃料的居民家族用户、居民分户燃气采暖用户。

   (2)公共服务用户(不含燃气采暖锅炉和直燃气采暖用气):指行政事业单位用户、部队营区非居民燃气用户、公共设施、服务、社会服务业、批发零食贸易业、宾馆、饭店、旅馆业、餐饮业等为城市社会公共服务的燃气用户。

   (3)工业生产用户:指以燃气作为生产燃料或原料从事工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的用户(不含属于城市社会公共服务范围内的燃气用户和热电联产用户)。

   (4)采暖用户:指专门从事使用燃气采暖提供服务单位的用户,包括锅炉及直燃机采暖用户。

   (5)制冷用户:指夏季专门从事使用燃气空调制冷,提供服务的单位。

   (6)燃气汽车用户:指以燃气作为汽车动力,从事运输及管理活动的单位。(特指压缩天然气母站用气)

   (7)热电联产用户:指从事高压取气的集中发电、供热、制冷三联产的大型用户。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9.2 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5)按照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给予乙方在土地征用、燃气管网建设中的支持和帮助;

   (6)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3 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 乙方义务

   (1)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或他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7)乙方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的设计文件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计的运行。

第十章 违约

   10.1 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 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 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90日的补救,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60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 对不可抗力免责的职责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本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配件存费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违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1.3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12.1 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的规定。

   12.2 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适用法律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或者将该争议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适用法律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13.1 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3.2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 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3.4 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13.5 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4.1 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14.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甲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