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械设备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甲方(承租方):
联系人及电话:
地址:
乙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个人)
联系人及电话:(单位)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就甲方租赁乙方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物:
序号 名 称 型号规格 生产厂家 数量 备注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如双方继续租赁或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甲方具有优先租赁权。
三、租赁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
1、年租赁费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2、租赁费用按照以下 方式进行结算:
(1)一次性支付:乙方交付符合甲方要求的租赁物后 日,乙方出具年租赁费全额正规合格发票,甲方确认无误后一次性付清。
(2)分期支付:甲方每 个月支付一次租赁费 ,结算周期届满后 日,乙方提供相应金额正规合格发票,甲方确认无误后予以支付当次结算周期的租赁费用。
3、付款方式为以下第 项。
(1)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办理汇款手续;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行:
账号:
(2)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付款,需乙方提供收据;
(3)采用网上银行或电汇结算方式付款,不需乙方另行提供收据,以银行的网上付款或电汇凭证作为甲方正确付款依据或乙方的收款依据。
(4)乙方发生与甲方付款有关的变更事项应及时通知甲方。
四、租赁物交付:
1、交付地点: ,由乙方自行选择运输方式将租赁物运输至指定地点并负责现场安装及指导使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如果甲方在租赁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进行初步验收时发现租赁物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商、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或瑕疵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租赁物,乙方应自行将租赁物运走,并在合理期间内更换符合使用要求的租赁物。
3、甲方应在租赁物运到后 天内完成对租赁物的运行验收并双方签署交付验收合格报告,以此作为租赁物是否满足甲方使用的初步证明。
4、甲方保证租赁期满后,应将租赁物返还给乙方,由乙方自行拉走,运输、拆卸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期间,乙方应对设备进行常规维护以保障甲方的使用。
2、租赁期间内,甲方无故意或者疏忽大意导致设备故障且无法自行排除,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维修维护。正常维修一般不超过三天,如超过三天,每超一天,应扣减乙方相应天数的租金,且乙方应提供同等质量水平、参数要求的设备供甲方替换使用以避免为甲方生产经营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期限交付租赁物,对租赁物享有完全的使用权。
2、租赁到期后,设备、设施正常损耗或折旧,甲方不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3、甲方应按期、及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
4、乙方保证对租赁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有权将设备租赁甲方使用。
5、租赁期间内,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必要的培训,指导甲方操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设备。
6、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对租赁机械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必须征得已方的书面同意。
7、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必须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8、乙方应按时交付租赁物,并对租赁物所有权属、使用损耗、正常运转等情况作出书面的说明,并保证出租物能实现租赁目的。
9、乙方保证其出租物无抵押、担保、留置、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不会发生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等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情况。如果发生,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替换租赁物供甲方使用,否则乙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延迟支付租金时,以延迟数额为本金,每超过1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2、租赁物因权属有瑕疵导致甲方无法使用的,乙方应返还未发生的租赁费用,按本合同金额的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如租赁物经维修后仍不能使用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日内应更换租赁物,如不能按期更换的或更换不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应返还未发生的租赁费用,按本合同金额的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对本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甲方和乙方签字盖章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5、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6、甲方与乙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方与乙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7、双方沟通均通过指定的联系人进行,其他人员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不必然产生双方约束力。如需变更联系人,变更方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认可后方产生变更的效力。具体联系人信息如下:
甲方指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指定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