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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供委托动产拍卖用)

时间:2024-12-06作者:阅读:123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供委托动产拍卖用)

(供委托动产拍卖用)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委托人(简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拍卖人(简称乙方), 拍卖行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委托代理人 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愿意就下述拍卖物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包装

  6、存放地

  第二条 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第三条 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第四条 拍卖方式:

  第五条 拍卖期限: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二、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乙方提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睥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应向乙预付受理费 元,用于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险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属于规定情况的,由乙方先行垫付;其金额在拍卖成交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

  五、甲方应按成交总金额的%向乙方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六、乙方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七、乙方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八、拍卖过程结束,乙方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通过其银行帐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甲方,不得延误。

  九、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甲方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十、拍卖成交后,由乙方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七条 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根据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拍卖的底价的%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公章) 拍卖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附件:有关拍卖物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印件共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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