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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资入股协议书(某婚纱店合伙入股协议,可以参考使用)-初创公司

时间:2024-12-06作者:阅读:128

股东投资入股协议书

股东投资入股协议书(某婚纱店合伙入股协议,可以参考使用)-初创公司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本着相互信任,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共同发展的目的。且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共同合作成立巴黎国际婚纱摄影万年店,入股期间必须在巴黎国际婚纱摄影万年店或集团店担任相应职位,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就合伙事宜订立本协议以下条款,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入股经济实体名称:巴黎国际婚纱摄影部

   第二条 经营范围:摄影、礼服出租、婚庆礼仪***服务

   第三条 经营地址:江西省万年县

   第四条 入股方式、出资金额和占股比例:

   一、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占总股份的 %。

   二、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占总股份的 %。

   三、本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本装修经营期间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入股人的出资均为婚纱摄影店财产,各入股人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乙方为干股(不参与店里的管理与经营,不在店内担任任何职务可提供有助店里发展建议。是否采纳由店里管理者定。并协助店长杨小丽处理好店里一些外围社会事务。)

   第五条 巴黎国际婚纱摄影万年店,在装修经营期间所欠债务,由店里统一承担。

   第六条 收益及责任:

   一、巴黎国际婚纱摄影万年店 在经营期间所有事物由店长杨小丽管理负责。各位股东必须遵守店内规章制度,服从配合店长工作安排,不在职股东及家属不得干涉所有店务管理。其它不在职股东应该全力通过关系协助店长处理外围事物,(如:城管,物业,广告等)

   二、本公司经营期间各股东盈亏自负。

   三、各位股东每日可以查帐。本公司每月可按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如有股东缺席视为弃权,其它工作日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召开。

   四、如果以后有入股人辞去巴黎国际婚纱摄影万年店相应职位并另谋发展,自其离开之日起,离开的入股人应向其他入股人提供相应人员担任其职务并须所有入股人书面同样方可生效否则视为无效,若未经60%持股人同意擅自决定者,处以3000元/月的处罚。其它不在职股东应该全力通过关系协助店长处理外围事物,(如:城管,物业,广告等)

   第七条 再投资比例及损益承担方式:

   一、再投资比例:因经营需要再扩大投资,各入股人按现有占股比增加投资;如发展需要扩大经营需经60%持股人同意方可生效。

   二、全体入股人均按投资占股比例分离收益及承担风险。

   第八条 入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入股人的权利:

   1、入股人享有共同发展的表决权,下列事项需经60%的股份持有人同意:

   2、经营所得利润占股比例分配;经营所负债务按占股比例承担。

   二、入投人的义务:

   1、共同维护入股企业财产的统一。

   2、承担入股企业经营的风险。

   3、应全力辅助店长,不能干扰店长的店务管理。

   4、为公司工源节流尽心尽责。

   5、为入股人争取最大利益。

   第九条 入股企业终止和入股企业转让。

   一、因以下情况入股企业终止:

   1、全体入股人同意终止入股企业的。

   2、入股企业被依法撤销。

   3、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导致入股解散的其他原因的。

   二、入股企业转让:

   1、入股企业转让以竞拍方式进行,竞拍人原则只能入股人;

   2、竞拍所得资金按各入股人占股份比例分配。

   3、未经全体入股人一致书面同意,不可对外招标竞拍,否则视竞拍无效。

   第十条 退股与出资转让:

   一、任何一方要求退股必须在三个月前告知其他入股人,原则上在入股企业效益不好时不得要求退股,但全体入股人同意的除外。

   二、任何一方自合同签订日算未满3年者原则上不允许退股或转让,如60%的股东以书面的形式通过除外,如未经60%的股东以书面的形式通过擅自离开满一个月,公司有权将当事人所持股份没收,所没收股份由在职股东平均分配当事人所占股份。

   三、退股人股份只能转让给内部入股人,未经60%股人书面同意股份不得转让内部入股以外的第三人,否则按其入股的比例承担所造成的损益。

   四、退股人股分按每年15%的折旧

   第十一条 财务问题处理:

   一、如果一入股第二次查处有财务问题,除责任人股人应退回所侵占、挪用的资产并承担由此所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外,其他入股人有权强制要求责任入股人退股,其全部股份按入股金的50%转让给其他入股人,若责任人股人不同意退股并转让股份的,其他入股人有权按责任入股人自动退股处理,不退还责任入股人入股金并不予分配任何利润。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一、如发生入股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在职期未满三年退股者,A: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到1/3时,按当时入股金额的1/3退还,已分红利亦按1/3计算。B、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到1/2时,按当时入股金额的1/2退还,已分红利亦按1/2计算。C、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3年时之前12个月之平均纯利润乘以18个月,作为总资产计算标准再按各投股份比例退还。

   二、入股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店长的调动以及公司安排的事项。

   三、入股人不得以股东的身份在其担任职位的职务越权干涉比其职位高的人员,否则视为故意扰乱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三条 禁止事项:

   一、禁止入股人从事损害入股企业经营利益的行为;

   二、禁止入股人及其家属未在持有60%股权人授权下,私自干预入股企业的店务管理。

   三、禁止入股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否则由此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其自身承担,入股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入股人自驾私家车从事入股企业经营行为的,应注意交通安全,否则造成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和赔偿由入股人承担,与入股企业无关。

   五、严禁入股人使用公司车辆用作私用,否则因驾车造成的一切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和赔偿由入股人承担,与入股企业无关。

   第十四条 其他:

   一、经全体入股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各入股人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入股人签名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